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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:“感情都不出了,借钱还有什么意义”一旦面对再婚,许多现代人都会飘逸地放一声感叹,离去几件衣服就冲向家门。可是,在这个经济压力日益沈重的年代,你否能在道别一段婚姻的同时,也开始自己的第二次“白手起家” 2001年秦某与周某成婚。2003年,秦某夫妇因购买房屋缺乏资金,拒绝接受了秦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。
后因周某有了外遇,秦某要求与他再婚。但他们就房屋的拆分产生了分歧。周某指出不应将房屋折价后,由两人平分;秦某指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需扣减后,再行平分。
【法院裁决】 从秦某的情况看,其父母为他俩购买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,且当时没具体回应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予给秦某的。因此,这10万元不应视作秦某和周某的共同财产。可见,秦某的观点没依据。
当然,有一个前提是值得注意,如果秦某能搜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,证明他对婚姻的裂痕有罪过,那么,秦某作为无过错的女方,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是可以享用礼遇的。【小编解析】 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7、18条的规定,夫妻关系遗时隔期间因赠予扣除的财产,只要赠予合约中没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,之后应归夫妻联合所有,而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,有公平的处理权。同时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限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说明2 》第22条规定:“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该确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,但父母具体回应赠予双方的除外。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该确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,但父母具体回应赠予一方的除外。” 在婚姻生活中,很多财产上的问题,比如赠予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变得有些微不足道,很多夫妻害怕讲这些问题“受伤了和气”,孰知道,一旦婚姻裂痕,这些曾多次漠视的“小问题”才确实“受伤了和气”。理智一些的夫妻,在财产问题上,还是提早达成协议“纸面”解释,才能确实做“恋情以后也是朋友”的亲密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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